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关于建筑设计中单体建筑物各种使用功能并存如何界定工程等级的请示》的复函
邢台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建筑设计中单体建筑物各种使用功能并存如何界定工程等级的请示》收悉。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附则第3条“依据附表不能确定工程等级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等级”的规定,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在单体建筑物中同时具有办公、商业、住宅宿舍(以下简称“底商”)等多种使用功能的,其建筑物类型按下列标准界定:
(一)底商结构形式与上部住宅结构形式未发生变化的,可按住宅界定。
(二)底商结构形式与上部住宅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分下述两种情况:
(1)底商基底面积与上部住宅投影面积相同,且底商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30%的(底部有框支的砌体结构不超过40%),可按住宅界定。
(2)底商基底面积大于上部住宅投影面积,超出部分基底面积不大于上部住宅投影面积30%,且其底商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30%的,可按住宅认定。
二、建筑物类型确定后,其工程等级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确定。
三、设计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此复函。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主题词:建筑类型 界定 复函
抄送:各市建设局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5年8月16日印发
你局《关于建筑设计中单体建筑物各种使用功能并存如何界定工程等级的请示》收悉。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附则第3条“依据附表不能确定工程等级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等级”的规定,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在单体建筑物中同时具有办公、商业、住宅宿舍(以下简称“底商”)等多种使用功能的,其建筑物类型按下列标准界定:
(一)底商结构形式与上部住宅结构形式未发生变化的,可按住宅界定。
(二)底商结构形式与上部住宅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分下述两种情况:
(1)底商基底面积与上部住宅投影面积相同,且底商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30%的(底部有框支的砌体结构不超过40%),可按住宅界定。
(2)底商基底面积大于上部住宅投影面积,超出部分基底面积不大于上部住宅投影面积30%,且其底商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30%的,可按住宅认定。
二、建筑物类型确定后,其工程等级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确定。
三、设计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此复函。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主题词:建筑类型 界定 复函
抄送:各市建设局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5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