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资格考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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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14条; 2、《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务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第7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5]9号); 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2005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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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程序 |
1、单位或个人申请; 2、设区市或扩权县建设局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 3、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受理,核查申报材料的全面、真实性,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核查无误”章后,退回原件; 4、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将评审意见提交处务会审查; 6、处长审签后报主管厅长审批; 7、核发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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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条件 |
1、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2005年9月16日)。 2、考核成绩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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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目录 |
造价考核认定表,职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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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数量 |
没有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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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时限 |
随时受理,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公示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