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级、乙级资质审核(建筑装饰专项设计乙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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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许可 依据 |
1.《建筑法》第13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第7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2001年7月25日); 4. 建设部《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 5. 建设部《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126号)。 6. 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9号); 7. 国家环境保护局、建设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证书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环计[1995]694号); 8. 建设部《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17号); 9. 建设部《关于开展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建设[1999]9号); 10. 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2001]179号); 1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285号); 12.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7]60号); 13.关于建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设[1998]194号); 1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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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程序 |
1、企业申请; 2、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受理,核查申报材料的全面、真实性,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核查无误”章后,退回原件; 3、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将评审意见提交处务会审查; 5、处长审签后报主管厅长审核; 6、报建设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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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条件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2001年7月25日); 2. 建设部《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 3. 建设部《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126号)。 4. 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9号); 5. 国家环境保护局、建设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证书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环计[1995]694号); 6. 建设部《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17号)。 7. 建设部《关于建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设[1998]194号); 8.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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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目录 |
(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企业需提下列材料: 1.首次申请内资工程设计资质: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省建设厅网站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下同);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附件材料一式二份,目录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 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8)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2.首次申请外商投资工程设计资质,除需提供1中所列申请材料,还需在附件材料中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次证明; 3)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4)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3.首次申请建筑工程专业事务所资质,应当先申报组建方案,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设立设计事务所的报告; 2)书面合伙协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4)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拟同意解聘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明); 5)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 4.在组建方案批准后,申请建筑工程专业事务所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省建设厅网站上下载免费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附件材料一式二份,目录如下: (1)合伙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4)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6)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二)申请晋升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省建设厅网站上下载免费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附件材料一式二份,目录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 (4)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 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6)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7)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9)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0)工程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三)申请增加其他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省建设厅网站上下载免费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附件材料一式二份,目录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4)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6)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7)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8)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四)申请暂定资质转为正式资质等级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省建设厅网站上下载免费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附件材料一式二份,目录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4)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6)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7)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五)企业因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核定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情况说明; 2.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求的全部材料;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5.非国有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6.企业分立,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后成立的新企业同时申报。 (六)企业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申请资质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质变更的批复文件; 2.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由企业新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注册地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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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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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数量 |
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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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时限 |
随时受理,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公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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