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2006年4月15日起,我省将对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组织换证工作,现将具体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换证时间
2006年4月15日起开始,2006年7月31日结束,换证结束后,原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即行作废。
二、换证人员范围
已取得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各类人员。
三、专业设置
我省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设“土建”、“安装”“市政”、“仿古园林”四个专业。造价员除须持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外,还须配有统一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证书编号规则和专用章格式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四、换证程序及安排
(一)申报(4月15日至5月15日)
各单位组织持证人员填写换证申请表(附件1),准备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查同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5月15日前将汇总后的换证人员资料及汇总表(附件2)集中上报所在市造价员管理机构。
(二)初审(5月15日至5月31日)
各市造价员管理机构对上报的换证材料进行初审,并于5月31日前将汇总的合格人员名单汇总表(附件3)连同换证申请表等有关资料上报省建设厅。
(三)复审(6月1日至6月15日)
省建设厅组织对各市上报的换证资料进行复查,确定合格人员名单。
(四)公示(6月15日至6月20日)
省建设厅将复查合格人员名单上网公示。
(五)发证(6月20日至7月31日)
省建设厅对审查合格人员统一打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有关内容,统一刻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各市向省建设厅统一领取新版证、章的同时将原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及从业章一并上交。
五、换证需提交材料
(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申请表一份,近期1寸彩色照片两张;
(二)加盖概预算人员专用印章的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四)从业单位聘用合同一份;
(五)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业的,还须提供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所在企业为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六、其他
(一)造价从业人员在换证时,原证书标注单位与现从业单位不一致需变更的,应附原单位解聘证明和现从业单位聘用合同。
(二)已调入我省持有外省(市)或专业部颁发的概预算(造价员)资格证书,申请换领证书时,应附原管理机构出具的调转手续。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换证:
1. 未在工程造价岗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
2. 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业的;
3. 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4. 本次换证未申报的。
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2006年4月15日起,我省将对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组织换证工作,现将具体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换证时间
2006年4月15日起开始,2006年7月31日结束,换证结束后,原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即行作废。
二、换证人员范围
已取得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各类人员。
三、专业设置
我省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设“土建”、“安装”“市政”、“仿古园林”四个专业。造价员除须持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外,还须配有统一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证书编号规则和专用章格式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四、换证程序及安排
(一)申报(4月15日至5月15日)
各单位组织持证人员填写换证申请表(附件1),准备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查同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5月15日前将汇总后的换证人员资料及汇总表(附件2)集中上报所在市造价员管理机构。
(二)初审(5月15日至5月31日)
各市造价员管理机构对上报的换证材料进行初审,并于5月31日前将汇总的合格人员名单汇总表(附件3)连同换证申请表等有关资料上报省建设厅。
(三)复审(6月1日至6月15日)
省建设厅组织对各市上报的换证资料进行复查,确定合格人员名单。
(四)公示(6月15日至6月20日)
省建设厅将复查合格人员名单上网公示。
(五)发证(6月20日至7月31日)
省建设厅对审查合格人员统一打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有关内容,统一刻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各市向省建设厅统一领取新版证、章的同时将原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及从业章一并上交。
五、换证需提交材料
(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申请表一份,近期1寸彩色照片两张;
(二)加盖概预算人员专用印章的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四)从业单位聘用合同一份;
(五)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业的,还须提供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所在企业为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六、其他
(一)造价从业人员在换证时,原证书标注单位与现从业单位不一致需变更的,应附原单位解聘证明和现从业单位聘用合同。
(二)已调入我省持有外省(市)或专业部颁发的概预算(造价员)资格证书,申请换领证书时,应附原管理机构出具的调转手续。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换证:
1. 未在工程造价岗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
2. 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业的;
3. 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4. 本次换证未申报的。
二○○六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