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