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工程设计资质审批中注册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冀建质〔2011〕14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工程设计资质审批中注册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函》(建市资函〔2010〕106号)转发你们,请你们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用设备、电气、化工专业注册工程师已经启动注册,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关于在工程设计资质审批中注册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函》(建市资函〔2010〕106号)的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我厅受理的工程设计资质申报材料将对已经启动注册注册人员进行考核。
二、各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执行。
三、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按建设部规定在启动注册后进行考核。
四、各设计企业,请尽快完善资质条件。
五、各勘察设计企业在申报勘察设计资质时,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有目录和分类编号,印鉴要清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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