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的通知
冀建质〔2011〕120号 |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的通知》(建质[2011]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公用设施是城市抗震防灾、救灾的生命线工程,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防灾、救灾效果,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提高设防能力,保证工程安全,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国利民的重要工作,各级建设、城管(公用)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专项论证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二、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和2010年转发的《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建质[2010]70号),是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1号部令)的具体措施,应一并贯彻执行,确保工程安全。
三、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意见(以下简称“论证意见”),作为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的依据。凡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没有专项论证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更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如有违反按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处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后,在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将专项论证意见做为附件一并备案。
四、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按规定聘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项论证,应将论证意见和论证会议纪要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评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论证资料,并派相关专业负责人介绍情况。
五、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建质[2010]70号)、《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的通知》(建质[2011]13号)通知规定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均应进行专项论证;没有进行专项论证和施工图审查的,各级建设、城管(公用)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