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更换范围和程序
按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规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批,请按《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进行申报。由省勘察设计咨询协会受理、初审。
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以及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进行审批换证。申报材料统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服务中心受理。
本次资质换证不含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继续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9〕34号)办理。
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单位,但尚未完成改制工作,暂不受理资质换证。
二、申报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数据(从《河北省勘察设计企业管理系统》填报并打印资质申报表);
(二)资质换证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见附件二及相关要求)。
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请用A4纸装订整齐,不缺页少页;《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不随意多页少页,不得随意修改;附件材料要求有分类目录、页码,提供材料必须齐全,并符合相关要求。
三、原资质证书有关要求
按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文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除资质证书中注明有效期外,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要求,自2010年4月1日全部自行失效。
在资质证书换证、转正后领取新资质证书时,应将原资质证书全部交回。如资质证书遗失,按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办理资质证书遗失手续后,申领新资质证书。
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我厅于2007年9月1日以后,因暂无新版资质证书,核发了部分有效期为5年的原版资质证书。为此,我厅将为以上企业更换新版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关系到各设计企业市场准入资格的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各设计企业应高度重视。企业报送材料要按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文件规定进行。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
2、勘察设计非注册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样表)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一、更换范围和程序
按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规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批,请按《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进行申报。由省勘察设计咨询协会受理、初审。
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以及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进行审批换证。申报材料统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服务中心受理。
本次资质换证不含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继续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9〕34号)办理。
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单位,但尚未完成改制工作,暂不受理资质换证。
二、申报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数据(从《河北省勘察设计企业管理系统》填报并打印资质申报表);
(二)资质换证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见附件二及相关要求)。
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请用A4纸装订整齐,不缺页少页;《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不随意多页少页,不得随意修改;附件材料要求有分类目录、页码,提供材料必须齐全,并符合相关要求。
三、原资质证书有关要求
按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文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除资质证书中注明有效期外,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要求,自2010年4月1日全部自行失效。
在资质证书换证、转正后领取新资质证书时,应将原资质证书全部交回。如资质证书遗失,按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办理资质证书遗失手续后,申领新资质证书。
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我厅于2007年9月1日以后,因暂无新版资质证书,核发了部分有效期为5年的原版资质证书。为此,我厅将为以上企业更换新版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关系到各设计企业市场准入资格的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各设计企业应高度重视。企业报送材料要按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文件规定进行。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
2、勘察设计非注册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样表)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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