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会会员服务、管理和发展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和《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为《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表(附后)。
(二)需提供的企业或个人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企业相关资质证书或个人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或个人简介;
5、单位联络人员的相关信息。
(三)由本会进行资格审查。
(四)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条 成为会员后,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四条 本会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
(一)免费服务类
1、行业年度发展信息服务:会员单位可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会刊《河北勘察设计》;
2、信用管理:会员可免费参与本会开展的信用评价;
3、成果认定:会员可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成果认定;
4、行业宣传:本会常年接收会员单位的投稿,经审查合格后可在本会网站、会刊上免费刊登;本会也可免费采编、刊发会员单位的信息。
(二)优先服务类
1、课题研究:本会根据需要从会员单位中选拔代表性单位和个人参与行业课题研究;
2、标准编制:接受会员单位为主编单位的团体标准立项申请,指导主编单位完成团体标准编制、专家审查论证和发布等工作;
3、学习和交流服务: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论坛、会议、交流等活动,享受优先权;
4、咨询服务:享受本会提供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荐等服务;
5、优先享受本会业务范围内的其它服务。
第五条 理事会授权本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会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明确本单位联络员,以确保与本会信息渠道通畅。
第七条 本会应加强与会员单位的联系,以保持会员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了解会员对本会工作的意见建议,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八条 会员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及时向本会出具书面报告。
第九条 会员单位担任本会理事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原则上应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且一个单位只能派一名代表出任本会职务。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妥善保管会员证书,如有遗失须声明作废,并向本会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自愿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会员证书自动注销,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因不缴纳会费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单位,在足额补缴会费后即可恢复会员资格;因其他情形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行。